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区水系应当体现北方水城风貌,实施生态用水补给工程,实现河湖沟渠贯通,改善城市生态。
城市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面无漂浮垃圾、杂物,保持水域清洁;
(二)坡岸、护栏、涵闸、泵站、亲水平台、码头等设施外观与周围环境协调,无违规悬挂物品,无存积污物、垃圾;
(三)各类船舶保持外观容貌整洁。
城市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面无漂浮垃圾、杂物,保持水域清洁;
(二)坡岸、护栏、涵闸、泵站、亲水平台、码头等设施外观与周围环境协调,无违规悬挂物品,无存积污物、垃圾;
(三)各类船舶保持外观容貌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