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由产权单位管理维护,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禁止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未建成替代设施的不得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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