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垃圾处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和标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的方式,提高垃圾处理水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构建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园林废弃物及其他低值废弃物的管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