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制定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及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制定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及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