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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