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以及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增强市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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