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条 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是: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主体负责。
下列区域的责任主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二)河道、沟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沿岸规划范围,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三)住宅区、城中村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庭院及其家属区的周边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五)景区、公园、公共绿地、绿化带、广场、火车站、客运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六)集贸市场、摊点群、早市、夜市,由主办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已向建设单位交付建设用地的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未向建设单位交付建设用地的待建工地,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八)铁路沿线,由铁路部门负责;
(九)积雪清理,由县(区)人民政府划片包干责任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跨县(区)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下列区域的责任主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二)河道、沟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沿岸规划范围,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三)住宅区、城中村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庭院及其家属区的周边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五)景区、公园、公共绿地、绿化带、广场、火车站、客运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六)集贸市场、摊点群、早市、夜市,由主办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已向建设单位交付建设用地的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未向建设单位交付建设用地的待建工地,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八)铁路沿线,由铁路部门负责;
(九)积雪清理,由县(区)人民政府划片包干责任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跨县(区)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