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纸屑、烟头、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盒)等废弃物;
(二)宠物携带者未及时清除犬类等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
(三)从建(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外泼水、抛掷废弃物;
(四)乱倒污水、污油、粪便及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五)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枝叶、垃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纸屑、烟头、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盒)等废弃物;
(二)宠物携带者未及时清除犬类等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
(三)从建(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外泼水、抛掷废弃物;
(四)乱倒污水、污油、粪便及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五)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枝叶、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