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清运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