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可以依法扣押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经营工具和物品,并进行调查处理。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可以依法扣押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经营工具和物品,并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