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处以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金额一至三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一千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