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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