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三十四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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