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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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旅游业的发展,根据...
第二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开发、经营、管理以及旅游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合理开发、严格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突出民俗文化生态旅游特色,坚持...
第四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
第五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监督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发展的...
第六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重点用于旅游资源普查、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和旅游景区的...
第七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七条 自治县鼓励投资者到自治县投资旅游产业,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经营旅游项目,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
第八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民族发展、扶贫开发和农业发展等资金,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利用民族村寨、自然景观、生态农业、...
第九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农家乐、旅游运输企业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指导、服务和行业自律作...
第十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十条 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自治县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普查、评估结果确定自治县的重点旅游资源和旅游...
第十一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自治县旅游资源优势,积极打造蚩尤九黎城、摩围山、阿依河、乌江画廊、郁山古镇、鞍子苗寨等具有民族...
第十二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旅游资源和旅游景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旅游...
第十三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十三条 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由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旅游业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
第十四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广电、市政等部门在编制规划时,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涉及旅游发展环境的,应当征求自治...
第十五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十五条 重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确定项目业主。
其他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由各乡...
第十六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十六条 旅游资源开发经营者占用土地、林地等资源时,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鼓励土地、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采取流转、入股等方式参...
第十七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十七条 取得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合理开发和经营,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建设。禁止随意...
第十八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取得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的项目业主,在合同约定的启动建设期两...
第十九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十九条 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主管部门在审批高速公路出口、火车站等交通节点至重点旅游景区交通沿线一百米范围内及景区周边一...
第二十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二十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
第二十一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安全注意事项和旅游景区内可能发生的危险,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高空、高速、水上、潜水...
第二十二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各类安全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第二十三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二十三条 旅游高峰期,景区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发布旅游者数量信息,根据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控制旅游者数量。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景区最...
第二十四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形象推广,使用统一的旅游形象宣传口号、标识推介旅游产品,传播旅游信息。
第二十五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投资者投资开发旅游地产。
第二十六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二十六条 景区旅游经营者、旅行社、星级饭店等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按规定报送有关旅游信息。
第二十七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为旅游者提供代驾服务的单位应取得经营证照,并服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代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明码实价,并在显要位置公示。...
第二十八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二十八条 旅游者应当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遵守旅游景区管理及安全游览规定,在选择高风险旅游项目前应当全面了解项目的安全风险,在旅...
第二十九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二十九条 旅游景区内的居住者或者以景区道路为出行通道的居民应当凭有效证件进出,不得破坏景区内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三十条 旅游交通标识,由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会同交通、公安部门,以及旅游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统一规划、统一设置。
第三十一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责令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第三十二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强制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第三十五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