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十三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十三条 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由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旅游业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程序审查批准。
旅游景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涉及空间布局和规划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生态保护建设规划,并与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相协调,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旅游专项规划由自治县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旅游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旅游景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项目业主组织编制,征求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并经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旅游景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涉及空间布局和规划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生态保护建设规划,并与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相协调,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旅游专项规划由自治县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旅游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旅游景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项目业主组织编制,征求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并经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