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十二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旅游资源和旅游景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旅游管理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