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十四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广电、市政等部门在编制规划时,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涉及旅游发展环境的,应当征求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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