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二十二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各类安全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运转。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安全、卫生管理的规定,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旅游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