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五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监督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和服务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