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十八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取得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的项目业主,在合同约定的启动建设期两年内,因自身原因未启动建设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
取得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的项目业主,因自身原因未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合同约定的建设进度要求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收回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并对其实际投入进行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
取得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的项目业主,在开发经营过程中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投资建设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收回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并对其实际投入进行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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