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