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