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03-31 共 66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保证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法治德州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 第二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与宪法、法律、... 第四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 第五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 第七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 第八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九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十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地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项目的建议。 提出地方性法... 第十二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建议进行研究,形成... 第十三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四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 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报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 第十五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地方立法... 第十六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十六条 地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九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 第二十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 第二十一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 第二十二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 第二十三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 第二十四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 第二十五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 第二十六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 第二十九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第三十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提请... 第三十一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 第三十二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 第三十三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 第三十五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十六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 第三十七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 第三十八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九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 第四十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将地方性法规... 第四十一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 第四十二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 第四十三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 第四十四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 第四十五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 第四十六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 第四十七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对多部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经主任... 第四十八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做好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 第四十九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 第五十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一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 第五十二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 第五十三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四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五十五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 第五十六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五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 第五十七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五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 第五十八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五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和批准机关、批准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第六十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十一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十二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六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 第六十三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六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性法规解释的报批和公布适用本... 第六十四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五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