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五十五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相关材料及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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