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五十六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五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公告和地方性法规文本应当及时在《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德州人大官方网站以及《德州日报》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