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五十六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五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公告和地方性法规文本应当及时在《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德州人大官方网站以及《德州日报》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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