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五十八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五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和批准机关、批准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和修改批准机关、修改批准日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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