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