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