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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