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