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