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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