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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