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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