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未按规定送交的,不列入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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