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十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地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地方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地方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