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建议进行研究,形成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项目建议书,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