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