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