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市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以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市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以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