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