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注重实效;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性法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注重实效;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