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注重实效;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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