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条例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二条

志愿服务条例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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