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志愿服务条例
›
第三十四条
志愿服务条例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四条
志愿服务条例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十二条
志愿服务条例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十三条
志愿服务条例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十五条
志愿服务条例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
← 查看《志愿服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