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