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