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

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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