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 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