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志愿服务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