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戒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