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
第五章 社区康复

第四十一条

戒毒条例 第五章 社区康复 第四十一条 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劳动条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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