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 第五章 社区康复 第四十条 戒毒条例 第五章 社区康复 第四十条 社区康复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出具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送达社区康复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